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106號聲請人 廖顯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緯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查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陳報票號TH0000000本票提示日期。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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