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85號上訴人 黃正彥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 律師被上訴人 黃六經
黃木松 黃文義 黃森林林黃賢林 黃玉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9,000元(計算式:2,
200元【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595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面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