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78號聲請人億侖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簡青根┌───────────────────────────────────────────────┐│本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7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黃明源 ││90年4月30日│90年7月25日│300,000元│07338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