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6度司促字第14668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38,785元│民國106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002│138,866元│民國106年8月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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