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69號原告 沈慶 京
福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子鈞 原告泛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有定 原告震琦企業有限公司
京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京華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上三人法定代理人吳訂原告雲和月農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原告傑衣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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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同上上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黃喬銓 律師上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 律師被告銳亮環球有限公司
(SharpRayGlobalLimited)法定代理人 朱少芬 被告香港商信邦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詩敏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蔡菁華 律師 許飄勻 律師 胡竣凱 律師
參加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覃顯仁
劉昱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惟兩造嗣於同年8月30日,分別具狀 陳明 現正協商和解,乃合意停止訴訟等語(本院卷七第350至35
6頁),揆諸當事人程序主體權、程序處分權、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制度機能,暨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琪媛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