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展勝選任辯護人吳忠德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吳政滄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
7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