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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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能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能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能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於民國102年6月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08年12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6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合計刑期共為6年,其於
102年6月6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545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5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