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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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志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桃交簡字第2583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8年度調偵字第157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等語(見本院交簡上卷第51頁至第52頁),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論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並審酌被告為駕駛營業用大客車之人,於執行業務即駕駛車輛時,本應小心謹慎以維乘客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而肇事,並使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度,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被害人 蘇春英 與有過失等情,量處拘役1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其餘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被告提起上訴主張被害人所受傷害並非被告造成,被告所駕駛之汽車為單片門,不可能夾到被害人的手,有行車紀錄器畫面、現場模擬錄影光碟可證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係在被告開啟車門前,已立於車門前準備下車,告訴
人右手扶車門,被告臨停車輛後,車門開啟後告訴人右手有閃一下,告訴人下車有向被告反映有手遭夾,並比向車門,顯見本案被告確實未告知乘客即突然開啟車門,致告訴人之右手遭開啟中之車門壓迫,此有該車之行車紀錄器光碟1片、本署勘驗筆錄1份及行車紀錄器翻拍畫面數張、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1紙等在卷可佐,足徵被告確有未注意及確認門旁無人再行開啟車門,竟貿然開門致告訴人遭車門夾傷之過失無訛,被告空言狡辯,不足採信。
㈡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勘驗程序時中均供稱:案發後我認
為那裡有鎖四根長螺絲,我猜測告訴人的手放在那裡,怕刮到客人,我就將車子開回中壢站後,我有將車門旁升降機的螺絲以膠帶包裹固定好(見偵卷第3頁、第27頁、交簡上卷第68頁),本院細酌告訴人當庭提供本案事故公車照片(見交簡上卷第83頁下圖),車門內旁升降機的手把交接處確實有以膠帶包裹之狀況,足認本案事故公車車門內旁升降機的手把交接處,案發當時應屬未固定妥當之鬆脫狀態無訛,而此等未固定妥當之鬆脫狀態即屬於被告貿然開啟車門造成蘇春英右手遭夾,因而受有右側小指開放性傷口伴有指甲受損及右側小指經指骨處外傷性部分截斷之傷害之直接原因,益徵本件告訴人所受傷害肇因於被告貿然開啟車門之業務過失甚明。
㈢另被告雖於本院勘驗本案事故公車之錄影光碟,然本院審酌
該勘驗屬於事後模擬現場情狀,並非本案案發時實際現場情狀,佐以被告於案發後自陳回中壢站後就將車門旁升降機的螺絲以膠帶包裹固定好(見偵卷第3頁、第27頁、交簡上卷第68頁),顯見案發時車門內手把處之鬆脫狀況已不復存在,是被告上開事後模擬現場錄影光碟已經與案發當時真實狀況不同,尚難僅憑事後不同情況之模擬畫面,推斷告訴人案發當時受傷情況之原貌,是無法以該不具實質關連性之事後證據率被告有利認定。
㈣綜上,本案原審已論述其量刑審酌之各項情狀,經核並無明
顯量刑過重或過輕之處,亦無量刑瑕疵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而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之情事,被告亦未於原審判決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而有原審未及審酌之量刑事由,至被告因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另循民事程序處理,雙方迄今仍未能達成和解,亦未能獲得告訴人之原諒,自難認為有何動搖原審量刑基礎之情形。從而,被告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師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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