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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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又慈 (即 劉清源 之繼承人)、 劉百珊 (即劉清源之繼承人)、 劉俐伶 (即劉清源之繼承人)、 劉柏村 (即劉清源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是否主張相對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