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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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世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08年12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3006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受刑人於101年5月14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0年12月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9月2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545
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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