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