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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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8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7年3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㈡提出移轉債權之證明及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該通知已於97年4月1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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