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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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688號
原告 陳建宏
被告 蔡明瀚
訴訟代理人 蔡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本件原指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當日為因颱風停止上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