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69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惠玲

被告 林渤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6,864元

1.845%

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0,259元

1.845%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77,12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