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69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惠玲
被告 林渤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附表: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6,864元
1.845%
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0,259元
1.845%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77,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