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金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忠村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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