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2號上訴人丙○○○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