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國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信用卡契約係何時成立即卡號為何?。
二、所請求債權新臺幣70,011元,已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見債權讓與證明書明細表備註欄),何以得利息部分再請求利息,並再表明本件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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