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除因乙○○、甲○○共同以偽造文書冒標之手法,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合會會款,就此部分所受損失(即交付之合會會款)及所失利益(即遭冒標之標息損失)共新台幣(下同)75萬元(即[10,000×
17×3]+[20,000×6×2]=750,000)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另於本院審理中,追加依兩造間合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29萬元(即{[10,000×64×3]+[20,000×28×2]}-750,000=2,290,000),就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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