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八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郭坤木
顧進昌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六0五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八0元退郵一六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四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二00元本件程序費用一六四八0元合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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