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1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4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111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四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
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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