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峰
顏智蓉楊志忠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817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榮峰共同犯 圖利容留 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顏智蓉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志忠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榮峰自民國102年4月10日起,在臺中市○○區○○○○街○號2樓,經營「ROMSPA應召站」(顧客間則以「蝦店」稱之),並僱用與其具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犯意聯絡之顏智蓉、楊志忠(日薪均為新臺幣(下同)800元),在「ROMSPA應召站」內,由顏智蓉負責會計工作,負責保管服務小姐向客人收取之性交易對價,再轉交予張榮峰,楊志忠則負責接待客人及介紹消費方式等工作,而媒介、容留成年女子 張心蘭周麗庭鄭鎂瑛唐佳君李璧岑李羽伶謝煜華陳淑容鍾鈺婷陳美智陳玉娟 等人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即為男客口交及以手撫摸男客之生殖器至射精為止),男客消費每次收費1900元,張榮峰從中抽取900元以牟利,服務小姐則可獲取1000元之對價。嗣於102年4月26日15時30分許,男客 古富忠 前往上址應召站消費,由楊志忠接待進入包廂後,張豐榮即指派服務小姐張心蘭前往包廂與男客古富忠從事「半套」性交易,惟古富忠與張心蘭同日16時10分許甫完成性交易,於尚未付款之際,即為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查獲,且於上開應召站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在休息室內查獲等待接客之小姐周麗庭、鄭鎂瑛、唐佳君、李璧岑、李羽伶、謝煜華、陳淑容、鍾鈺婷、陳美智、陳玉娟等人及尚未為進行交易之男客 林信宏鄭維宏陳裕家周志明 ,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張榮峰、顏智蓉、楊志忠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古富忠、周麗庭、唐佳君、陳淑容、謝煜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㈢證人張心蘭、鄭鎂瑛、李璧岑、李羽伶、鍾鈺婷、陳美智、陳玉娟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應召站現場及查獲照片27張。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3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張榮峰所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容留性交罪部分,
願受有期徒刑5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願受沒收之宣告。
㈡被告顏智蓉所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容留性交罪部分,
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願受沒收之宣告。
㈢被告楊志忠所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容留性交罪部分,
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願受沒收之宣告。
㈣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遙控器│貳支│櫃臺查扣│├──┼───────┼────┤││2│無線電│貳支││├──┼───────┼────┤││3│日報表│壹張││├──┼───────┼────┤││4│監視器螢幕│壹台││├──┼───────┼────┼──────┤│5│監視器主機│貳台│員工休息室查│├──┼───────┼────┤扣││6│監視器螢幕│壹台││├──┼───────┼────┤││7│對講機│壹台││├──┼───────┼────┼──────┤│8│保險套│肆包│小姐休息室查│├──┼───────┼────┤扣││9│潤滑液│貳條││├──┼───────┼────┤││10│對講機│壹台││├──┼───────┼────┼──────┤│11│美容師休假表│叁張│顏智蓉身上查│││││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