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魏俊彥 被告 陳林菊 被告曾 陳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斜線所示面積12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除去,容受原告通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依系爭土地民國102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54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
804元(計算式:2,054元/㎡×126㎡=258,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