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太元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被告李錦緣被告 李錦雲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豐州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一○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五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太元、李錦緣及李錦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以101年度易字第49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