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告 王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7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月1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8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18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9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