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張世弘
陳生慧 被告 張燕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登載道歉啟事,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刊登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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