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陳育志 原告對被告 蔡銘志 、 賴幸瑜 、沛維企業有限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