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5號聲請人南北通計程汽車行法定代理人 黃亭鳳 訴訟代理人 黃萬木 相對人 林藝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車牌照2面及行照1張,本院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