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士傑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李安傑律師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士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簡士傑因涉犯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訊問後,以被告業已坦承部分事實,復有相關證人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被害人相驗屍體證明書、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文及相關報告書等卷內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之殺人罪嫌或傷害致死罪嫌,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衡酌重罪常伴有逃亡的高度風險,且趨吉避凶、脫免罪責為人之基本人性,復依被告前後所自述與被害人發生肢體衝突之情節,有部分細節前後並非一致,並與證人證述不符,實有避重就輕之情,另外依被告之陳述,被害人並非一般尋常人士,而係有相關的兄弟背景,是被告亦有可能為躲避被害人家屬或親友尋仇而隱匿之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本件被告所涉犯之情節非輕,侵害法益為生命法益,衡酌人身自由受拘束及本案加害情節,認羈押被告實有助於保全被告將來之追訴、審判程序能順遂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自同日起裁定羈押。嗣於109年6月1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裁定自109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8月20日進行訊問,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其辯護人之意見後,並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本案業已審結,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在案,參諸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不排除為躲避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且依被告自述,被害人並非一般尋常人士,而係有相關兄弟背景,是被告亦有可能為躲避被害人家屬或親友尋仇而隱匿之可能,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復本件被告所涉犯之情節非輕,侵害法益為生命法益,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應予繼續羈押,並自109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國耀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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