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士傑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李安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士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簡士傑因涉犯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訊問後,以被告業已坦承部分事實,復有相關證人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被害人相驗屍體證明書、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文及相關報告書等卷內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之殺人罪嫌或傷害致死罪嫌,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衡酌重罪常伴有逃亡的高度風險,且趨吉避凶、脫免罪責為人之基本人性,復依被告前後所自述與被害人發生肢體衝突之情節,有部分細節前後並非一致,並與證人證述不符,實有避重就輕之情,另外依被告之陳述,被害人並非一般尋常人士,而係有相關的兄弟背景,是被告亦有可能為躲避被害人家屬或親友尋仇而隱匿之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本件被告所涉犯之情節非輕,侵害法益為生命法益,衡酌人身自由受拘束及本案加害情節,認羈押被告實有助於保全被告將來之追訴、審判程序能順遂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自同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6月16日進行訊問,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仍僅坦承部分事實,而執詞否認涉犯殺人或傷害致死罪嫌,並爭執被害人所受刀傷傷口如何貫通及刺入方向等細節,是此部分仍待後續審理調查,然其本案所涉犯罪嫌疑重大,有卷內證人證述及其他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佐,且被告所涉犯為重罪且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之情並未改變,是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併考量本案被告犯罪手法、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及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且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之強制處分應屬適當,若僅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繼續羈押,並自109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國耀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