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8號具保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程 昱菁 律師
鄧湘全 律師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262號、97年度偵字第5957、5959號),已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嗣該被告於本院98年6月9日、7月22日行審判程序時均未到庭,且拘提未果,有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報到單、審判筆錄、拘提報告等可參,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93條第3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黃桂興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