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童建鑫 原告 周千又 原告 鍾詩陽 原告 徐慶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告信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森 被告 邱進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300,000元(即原告於被告信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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