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施鍠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據遺失之釋明(如:警察局報案之遺失票據申報書、通知發票人( 李明錫 、 黃德峯 、 陳靜君 、 葉春樹 、 黃永興 、廖美滿、 吳玉妹 、 吳美慧 )止付之文件,若以郵件通知,併檢附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