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412號聲請人 洪躍彰 相對人 鍾福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福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412號聲請人 洪躍彰 相對人 鍾福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福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