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747號聲請人 李興蒸 上聲請人李興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股票發行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查無該公司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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