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原告 雷普天 被告 孫學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6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告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孫學仁被訴詐欺乙案(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60號),業經刑事判決認定無罪在案,依照前揭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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