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 林范育如 代理人 范榮富 上列聲請人林范育如因與相對人 蘇彩味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范育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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