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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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鄭建平 被告 林鈺舜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交簡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歐家佑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25 號(113.02.21)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00 號裁定(113.03.1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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