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89號聲請人台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榮 訴訟代理人 魏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雅真┌─────────────────────────────────────┐│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瑪莉亞食品│華南商業銀│109年4月20日│38,010元│QD0000000││││有限公司李│行福和分行│││││││仙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