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甲○○(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歐陽進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甲○○本人,茲因被收養人之養父歐陽進於民國97年12月9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回歸原本之家族,爰檢具相關文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與歐陽進有收養關係,而收養人歐陽進於97年12月9日已過世,被收養人生父為 歐鐘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除戶謄本1件為證。又依聲請人及聲請人生母到庭受訊問時之陳述。聲請人稱:「因為養父過世,我生父現在有癌症,所以希望我可以認祖歸宗,希望我去照顧他,我從92年的時候給歐陽進收養,當時是因為歐陽進很老,都住在我們家裡,我們要照顧歐陽進,要請看護,且歐陽進希望有人能照顧他,百年之後有人能祭拜他,所以才會提出收養聲請,歐陽進過世,我都沒有繼承歐陽進的遺產」等語;聲請人生母 歐鄧桂蘭 稱:「當時歐陽進一個人在臺灣,所以才同意之前的收養,但是現在被收養人生父已經有癌症,非常希望女兒能夠回來照顧他,也希望他能夠認祖歸宗,為了完成他的心願,我們也希望可以終止聲請人甲○○的收養」等語(上列陳述皆參本院訊問筆錄),足見本件終止收養係為照顧父親,完成父親的心願,認祖歸宗,動機尚稱良善。另經本院職權函查聲請人養父歐陽進之遺產稅資料,經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99年7月27日南區國稅新化一字第0990034413號函覆查無資料。綜合上情,本院認定本件聲請人之養父已死亡,其間亦無財產糾紛發生之可能性,是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