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7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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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7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中「臺南縣七股鄉康榔村康榔52之18號」均應更正為「臺南縣七股鄉槺榔村槺榔52之18號」。
㈡犯罪事實欄㈠中之第4行「…利息每10日為1期,每借1萬元
收取1,000元利息,利息預扣,實拿9萬元…」應更正為「…利息每10日為1期,每借1萬元收取1,000元利息,利息預扣,實拿9千元…」;犯罪事實欄㈡中之第3行「…利息每30日為1期,每借1萬元收取1,500元利息,利息預扣,實拿3萬4,000元…」應更正為「…利息每30日為1期,每借1萬元收取1,500元利息,利息預扣,實拿8,500元…」。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分別對被害人乙○○、甲○○多次反覆之重利行為,各屬集合犯實質上一罪,應成立二個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㈡所載分別對乙○○、甲○○所為之重利犯行,應屬另行起意,乃屬數罪,應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不思循正途謀取財富,反利用他人需款恐急之際,借款謀取重利,及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出借金額、獲利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被害人乙○○所簽具之支票共6紙及被害人甲○○所簽具之本票共2紙,僅係借款人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借款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被告仍須將該等物品分別返還於借款人,自難認係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7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所有,惟並非被告犯本件重利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押物品清單┌─┬─────────────────────┬─────┐│編│物品名稱│數量││號│││├─┼─────────────────────┼─────┤│1│甲○○所簽署面額貳萬元、捌萬元之本票│各1紙│││(票號:347859、347953)││├─┼─────────────────────┼─────┤│2│乙○○所簽具之支票│共6紙│││(支票號碼:UC0000000、UC0000000、UC0000000││││、UC0000000、UC0000000、UC0000000)││├─┼─────────────────────┼─────┤│3│丙○○代收款項紀錄簿│1本│││00-00-0000-00││├─┼─────────────────────┼─────┤│4│ 李晏 如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5│ 李佳樺 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6│丙○○漁會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7│ 賴國華 所簽具之支票│1紙│││支票號碼:A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