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93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9年1月1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貨車,於民國98年12月26日20時許,行經臺南市○○○○街○○號前時,因不勝酒力,擦撞第三人甲○○停放在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肇事(無人受傷),異議人竟未下車察看,亦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據報到場處理並製單舉發,嗣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原處分漏載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施以道安講習等語(酒後駕車部分另案裁決)。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飲酒後駕車,感覺比較遲鈍,並不知擦撞到他人車輛,等到車主呼喚異議人時,才知擦撞他人的車子,異議人很配合警方調查,並無逃逸之意,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又汽車駕駛人,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規定處置」,應指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4款:「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及同條第5款:「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是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者,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經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在無人受傷或死亡之情形,除當事人間當場自行和解者外,仍應通知警察機關。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因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即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跡證離去,嗣經舉發機關員警製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裁處如前所述之裁罰等情,有臺南市警察局98年12月26日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99年1月14日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裁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㈡而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貨車,於98年
12月26日20時許,行經臺南市○○○○街○○號前時,因不勝酒力,擦撞第三人甲○○停放在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肇事(無人受傷),異議人並未下車察看,亦未依規定處置,即逕行駕駛肇事之上開小貨車離開現場,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等情,已據異議人於其涉犯公共危險罪一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57號)中,於警詢時所不否認,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幀附於該案警卷可稽。
㈢至異議人辯稱其因飲酒而不知擦撞到他人之車子,並無逃逸
之意等語;然據證人甲○○於本院99年7月21日調查時到庭結證稱:「(你在98年12月26日晚上八點時,有無將壹台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逆向停放在崇德21街54號住宅前面?)有的。」、「(後來這台SV-6289號自小客車是否有被異議人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從後擦撞或碰撞?)有的。」、「(兩台車發生擦撞或碰撞時,你人在那裡?)在家即崇德21街54號裡面,那時我人在樓下客廳吃飯。」、「(你有無親自聽到擦撞或碰撞的聲音?)有的。」、「(聲音是否有很大?)有的。」、「(你聽到碰撞聲音後,你做何處置?)打開大門走到外面來看。」、「(你走到門口時,有無看到庭上異議人正要駕車離去?)有的。」、「(你有無叫住他?)他已經要開出去,我走出來人就站在他車輛後方。」、「(你是站在異議人車輛的左後方?)是的,我有叫他,但不知道他有沒有聽到。」、「(異議人有無下車查看或是探頭出來查看?)都沒有。」、「(後來你是否騎機車從後追趕萬先生的車輛?)是的,追了一段路才將他攔下,攔下地點應該在警詢筆錄上有寫,我現在不記得了。」、「(你攔下萬先生之後,他的反應如何?有無承認他知道有撞到車輛?)我攔下他後,他有下車,我告知他『你有撞到我的車,然後你就跑了』,我跟他講完後,他就一直跟我說對不起,並沒有反駁我的話,也沒有說他沒有撞到我的車。」、「(所以他的反應讓你認為他知道有撞到你的車?)是的。」、「(你在警詢時稱你出來查看時,有看到他的車輛卡住你的右後側車尾不動?)是的。當時他的車輛有稍微卡住,後來他就踩油門讓他的車輛從我車的側邊斜出來開走。
」等語(見本院該日訊問筆錄)。
⒋依證人甲○○之上開證述,足認異議人於其所駕駛之車輛擦
撞到證人之車輛時,所發出之擦撞聲音並不小,且因異議人之車子有卡住證人之車輛,所以異議人亦以踩油門加速之方式讓其車輛從證人之車輛右後尾側斜出來開走,此與警卷內所附當日車輛受損採證照片中證人車輛右後尾部確有明顯之撞擊及摩擦痕跡相符,因此異議人於擦撞證人車輛前,異議人或因酒後駕駛而有些許不清醒,但其對於所駕車輛擦撞他人車輛而無法順利前進,仍有認識並進而加以排除,故異議人對於其車輛擦撞到他人車輛後未依法處置即逕自駛離之事實,即不得諉為不知,是異議人辯稱其因酒駕而不知有擦撞到他人車輛等語,尚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駕駛汽車肇事未致人受傷而逃逸之違規行為,既可認定,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款(原處分漏載第24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施以道安講習之處分,於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