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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