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誣告、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誣告│侵佔│├────────┼──────────┼─────────┼─────────┤│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5月│││又15日,褫奪公權1年│月又15日││├────────┼──────────┼─────────┼─────────┤│犯罪日期│91.01.21│93.09.20│91.12.20到91.12.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1年選偵字第│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16號│第3466號│第55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選上更(二)字第│96年上訴字第817號│96年度上易字第1729││實││415號││號││審├──────┼──────────┼─────────┼─────────┤││判決日期│95.03.02│96.04.18│96.12.3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5049號│96年度台上字第3646│96年度上易字第172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5.09.14│96.07.05│97.01.17│├─┴──────┼──────────┼─────────┼─────────┤││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備註│4522號(已執行5個月│第4046號(96執減更│第964號│││完畢)│4781號已無庸執行)││└────────┴──────────┴─────────┴─────────┘┌────────┬──────────┬─────────┬─────────┐│編號│4│││├────────┼──────────┼─────────┼─────────┤│罪名│侵佔│││├────────┼──────────┼─────────┼─────────┤│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2.04.16到92.0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5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729號││││審├──────┼──────────┼─────────┼─────────┤││判決日期│96.12.31│││├─┼──────┼──────────┼─────────┼─────────┤││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729號││││├──────┼──────────┼─────────┼─────────┤││判決確定日期│97.01.17│││├─┴──────┼──────────┼─────────┼─────────┤││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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