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於民國96年2月15日因癲癇發作併急性呼吸衰竭及缺氧性腦病變於高雄市建佑醫院住院治療,於同年3月28日出院時已呈植物人狀態,此有該院96年4月26日函1份在卷可佐,且被告經判定為極重度植物人,且無須重新鑑定,因而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情,亦有身心障礙手冊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心神喪失,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應於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