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9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丙○○、丁○○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
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賭具四色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壹佰柒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係在公共場所賭博應予更正外
,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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