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1號原告 林哲新 被告 郭淑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2時45分,於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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