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珮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珮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