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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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3號原告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訴訟代理人 何振霆
何忠霖 被告 陳春連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撤銷法律行為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 周豐雄 為強制執行(即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23
165號執行事件),聲請就訴外人周豐雄對其前妻即被告陳春連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債權額新台幣(下同)359萬8,320元及執行費2萬8,787元(共計362萬7,
107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因被告陳春連聲明異議否認債權存在,遂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即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43號),請求確認訴外人周豐雄對被告陳春連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362萬7,107元之債權存在;嗣因被告陳春連抗辯稱其與訴外人周豐雄於離婚時,雙方已拋棄對彼此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原告認訴外人周豐雄對被告陳春連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為,損害原告之債權,故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另案提起撤銷之訴(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3號),請求撤銷該案被告周豐雄與被告陳春連互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為。準此,本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43號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143號撤銷法律行為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