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 賴俊龍 相對人 陳學農 相對人 林傳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學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傳家聲請之部分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學農於民國103年4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林傳家及陳學農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1,200,000元,已屆民國103年7月6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1件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概依聲請人聲請意旨雖為相對人林傳家於民國103年4月7日與相對人陳學農共同簽發本票乙紙,但相對人林傳家並非系爭附表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相對人林傳家既非抵押物之所有權人,自無權處分抵押物,故聲請人將其列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區│下橋子││167-2│建│441.00│10000分之408│││││頭││││││├─┼───┼────┼───┼───┼──────┼─┼─────┼──────┤││臺中│南區│下橋子││168│建│431.00│10000分之408│││││頭││││││└─┴───┴────┴───┴───┴──────┴─┴─────┴──────┘┌─┬──┬───────┬────────┬────────────┬────┐│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及用途│││號││││合計││範圍│├─┼──┼───────┼────────┼──────┼─────┼────┤│1│6508│臺中市南區下橋│005層鋼筋混凝土│二層88.03│陽台4.10│全部││││子頭段167-2、│造│合計88.03│花台3.75│││││168地號│││││││├───────┤│││││││臺中市南區美村││││││││路2段124巷101││││││││號2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176.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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