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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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44號聲請人 陳曾月焂 (即 陳農川 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昇陽 (即陳農川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昇華 (即陳農川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衍伶 (即陳農川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徐傳 、 陳彥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系爭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本票及200萬元支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